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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4日至3月20日,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 禁止燃放、违规销售烟花爆竹和堆燃旺火

大公网内蒙古讯(实习记者王啸)1月14日下午,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限时全域禁止燃放、违规销售烟花爆竹和堆燃旺火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从即…

大公网内蒙古讯(实习记者王啸)1月14日下午,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限时全域禁止燃放、违规销售烟花爆竹和堆燃旺火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从即日起至2022年3月20日,呼和浩特市全域禁止燃放、违规销售烟花爆竹和堆燃旺火。

《通告》要求,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禁止燃放、违规销售烟花爆竹和堆燃旺火,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带头执行通告各项规定,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通告有关规定,做到不买卖、不存放、不销售、不燃放烟花爆竹和不堆燃旺火,并及时劝阻身边人,共同维护全社会公共环境,广大群众发现存在非法运输、储存、销售,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可直接拨打“12345”进行举报。

在禁燃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未经许可从事经营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通告》堆燃旺火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损失及较大影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作者: 大文君

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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