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内蒙古讯(实习记者王啸)12月23日下午,自治区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了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新闻发布会,并对《条例》进行了详细解读。
据悉,《条例》是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四十四条,从坚持“四水四定”,突出规划阶段水资源的刚性约束、明确地下水保护和监管责任、建立和完善地下水计量监测和“双控”制度、地下水超采治理和污染防治、细化法律责任和罚则等五个方面,对地下水保护和管理作出重要规定要求,为下一步依法治理地下水奠定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据了解,《条例》的出台细化了地下水保护管理体制,进一步细化明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筹责任、盟市级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责任,旗县级政府的主体责任;提出了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行业专项规划,有利于规划编制与衔接;通过创新提出实行水文地质单元套旗县级行政区域的方式来进一步细化管理单元,进一步完善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针对自治区矿产资源较为丰富的情况,对矿产资源开采、地下水工程建设疏干排水量达到规模的,要求申请取水许可并安装计量设施,加强了地下水取用水管理;建立了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机电井管理人员四级地下水保护与管理责任体系,划定地下水管护责任区域,明确管护职责,落实地下水的保护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