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祥生东方樾项目/邬琦峰摄
12月10日,“中国房地产百强企业”祥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呼和浩特开发的祥生东方樾项目正式交付。
虽然比原定交房日期晚了一个多月,但作为“祥生城”的首个项目,“东方樾”无疑让前来收房的业主们充满了期待。
然而,当收房业主走进楼宇的一霎那,那颗激动的心却似被一盆冷水泼下。自此,围绕着祥生东方樾项目的种种问题,业主们开始了维权之旅。
门、窗、玻璃等材质与最初宣传展示的样品不同
又现货不对板 业主质疑祥生东方樾虚假宣传
窗户、玻璃、防盗门、门锁、入户门庭......说起这次的收房经历,业主王先生有颇多不满。
“目前,我们能看到的东西几乎没有和样板间对得上的,不是外观有差距就是品牌被替换。此外根据沙盘展示和销售宣传,19号楼、21号楼都应该有门庭,但现在却只有一个顶板。我们在交房前就和工作人员提出过改造门庭的诉求,但却始终没有得到正面回复”。王先生表示。
据业主们介绍,他们在买房之前,祥生工作人员曾拿周边几个典型项目做过对比,并提出了几大“祥生特色”,其中包括赠送9平方米面积(包括飘窗面积+阴面小书房设备平台面积等)、公摊平均在百分之十几,最高不会超过20%,同时承诺房屋有95%的超高得房率......
然而,冲着“特色”购买住宅的业主们在收房时却惊讶地发现,所谓“祥生特色”均没有在房屋中得到如是体现。
业主张女士说道:“当初在购买时,祥生的工作人员让我们放心,说绝对会赠送这9平方米面积,但这部分面积不能在合同中进行体现,否则会通不过验收,然而在收房时我们才发现,目前大多数房子都没有足额赠送面积,甚至有的都没有按照样板间制作飘窗。”
而针对套内面积和公摊面积的计算,也让业主们直呼“被骗了”。
以142平方米户型为例,其套内面积仅为107平方米左右,通过计算可得知其公摊占比至少在25%或以上,这和所谓“祥生特色”中提到的最高不超过20%公摊面积和95%的得房率明显不符。
同时,还有部分业主提出疑问,因现在套内的107平方米面积是包含飘窗面积及阴面阴面小书房设备平台面积在内的,如此看来,承诺的赠送面积在哪里?
此外,祥生东方樾项目的宣传语明确:建筑外立面采用现代中式的建筑立面风格,一楼到三楼采用石砖,四楼以上采用高档真石漆。然而,现场的业主们却发现,小区楼栋1-3层没有体现出来石材外立面制作,全部都被仿真漆取代。
各类问题让业主头痛不已
室内设计存在缺陷?祥生回应:去找设计院
除了交房多处和样板间有所出入外,放置在护栏外的可视门禁、宽度较小的楼道门、严重挤占楼道空间的消防栓及不知用途的各类管道等房屋细节也让众多业主非常头疼。
同样以142平方米户型举例,业主认为,根据北方业内建筑规范等相关实际施工情况,142平方米户型采暖系统的地暖管回路数应该不少于6路,但是目前房间内实际只铺设有4路。
此外,根据样板间及宣传单展示,厨房的一侧墙体都是可以拆除的,但交房是却发现该墙面为承重墙。
还有部分业主表示,房屋内部分管道布局不合理,严重占用房屋面积,甚至会占用入户门厅空间,使入户门厅正常使用尺寸受限,影响后期装修的美观,且无法搬运家具等偏大件物品正常出入,同时,还有部分墙面发生漏水及裂缝情况。
上述问题已经影响了房屋各功能区的正常使用,降低了业主的生活居住品质。面对种种问题,业主们曾提交了问题的汇总联络函,然而针对上述问题及整改意见,祥生工作人员却表示:“设计图不是我们说了算的,有问题可以去找设计院”。
对于如此回答,业主们均表示不赞同。“从开始看样板房、样品到最终付款购房,整个过程祥生的工作人员都在引导我们看亮点看优势,没有丝毫行为引导或者语言提示我们注意‘样板房、样品展示均为非交付标准’之类的话语。”张女士表示。
业主提供的聊天记录截图
“老带新”承诺未兑现 业主质疑项目未达到交付标准
“从签了合同开始,我们就丧失了主动权,根据合同显示,业主如违约,每日需对开发商进行总房款的万分之五进行赔付,而开发商如违约却只需要每日按总房款的万分之一进行赔付,这显然是不对等的。”业主王先生如此说到。
据了解,因祥生东方樾项目延迟交房,业主们曾和开发企业进上谈过违约金的问题,但得到的回复是:不会支付相关违约金,这让大多数业主都接受不了。
此外,业主王女士提出,当时在购买房屋后,祥生的工作人员曾告诉他,现在有一个“老带新”的活动,如王女士介绍的客户认购房屋且成功签约,则王女士可以获得5000元现金或购物卡及两万元车位抵用券和一年物业管理费。但在王女士介绍朋友买房后,这些承诺却始终没能兑现。
还有业主发现,目前,祥生东方樾项目的安防、亮化、绿化、地面车位、充电桩、路面硬化质量等均不理想,同时住宅一楼小院也并未制作分隔,宣传中承诺的环线七彩跑道也并未铺设。
目前,房企交房“货不对板”事件频发,而导致该问题的根本原因就是某些企业或个人肆意夸大宣传,利用信息的不对等欺骗购房者。然而,随着房地产市场的逐渐规范,这些小动作也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律师意见:如发生货不对板,开发商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北京尚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协会法律顾问李文生律师表示,开发商在售房过程中经常会利用其优势地位,通过虚假宣传和承诺进行销售,《商品房销售合同》基本为格式合同,其中不乏霸王条款。但消费者可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保护自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如果发生“货不对板”,开发商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十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购房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解除购房合同,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