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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公布“铁拳”行动和“衣食住行”市场领域整治工作十大典型案例

大公网内蒙古讯(记者王月)12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和“衣食住行”市场领域整治工作新闻发布会召开。发布会公布了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衣食住行”民生…

大公网内蒙古讯(记者王月)12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和“衣食住行”市场领域整治工作新闻发布会召开。发布会公布了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衣食住行”民生领域十大典型案例。

(一)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海拉尔区某副食品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1年2月24日,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海拉尔区某副食品商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批发涉嫌侵权假冒某品牌白酒约5000箱,涉案价值84万元,经该品牌白酒企业鉴定,该副食品商店销售的某品牌白酒为假冒该企业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由于该案涉案货值已达刑事追诉标准,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中学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2021年3月30日,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人员与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对乌拉特前旗某中学教育收费进行检查,发现该校在2019年9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存在向学生收取择班费、试卷印刷费、试卷费和代收商业保险费的行为。经查,当事人共收取择班费、试卷费、试卷印刷费共计44.06万元,代收学生商业保险费26.76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收费行为。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七)、(十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作出没收择班费、试卷费、试卷印刷费44.06万元、罚款39.06元,对代收商业保险费行为罚款5万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88.12万元的处罚决定。

(三)包头市九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包头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未明码标价商品房和使用绝对性用语进行宣传案

2019年6月13日,包头市九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线索,对包头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售楼部进行执行检查,发现该地产公司销售商品房存在未经价格备案、未明码标价及价格公示等行为,执法人员在检查中还发现该售楼部外墙宣传横幅、门口彩旗及楼内展架上的宣传册上标有“绝版”、“独一无二”等字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包头市九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3.67万元的处罚决定。

(四)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三家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柴油案

2020年10月,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成品专项执法检查,对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某加油站、乌审旗某交通运输加油站和某兴盛加油站销售的车用柴油进行抽样检测,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分别购进该不合格批次车用柴油33吨、11吨和12.88吨,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柴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柴油违法行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管局和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市场监管局分别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22.19万元、6.73万元和8.93万元并没收未销售的不合格车用柴油2752升的处罚决定。

(五)赤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赤峰市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电话销售产品过程中借助“销售话术”虚假宣传案

2021年1月4日,赤峰市松山区局根据举报材料对赤峰市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有3名话务人员正使用“销售话术”推广“生命能量素”及“驼初乳”,该“话术”材料内容涉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与北京某国际医学研究院、江西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分别签署了授权推广合同,在推广期间,为了增加销量,赚取提成,当事人在电话推广过程中宣称生命能量素、驼奶粉具有提高免疫力,促进血液循环,各种疾病不治自愈,防止动脉硬化高血脂症,实现健康长寿等功能,但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的印证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利用“销售话术”进行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处罚决定。

(六)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呼和浩特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价格欺诈案

2020年11月25日,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部门案件移送线索,对呼和浩特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2020年6月27日开盘销售的某项目商品房在2020年“十一”前夕宣传“提前引爆黄金周、秒杀特价房”“5套特价房,最高立省72万”,上述5套特价房已全部售出,经调查核实,5套特价房宣传原价远高于实际备案价,折价后成交价格实际为备案允许售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规定》第七条规定,构成价格欺诈行为。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18.5万元的处罚决定。

(七)赤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林西县某鞋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1年5月26日,赤峰市林西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在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和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的委托人广州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配合下对林西县某鞋店进行执法。经查,当事人在未经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和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仓储、销售带有耐克公司旗下带“Nike”注册商标及阿迪达斯公司旗下带“Adidas”注册商标的多种类型的运动鞋、运动服产品,执法人员依法对侵权的商品实施了查封、扣押强制措施,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赤峰市林西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4.49万元并处没收侵权商品的处罚决定。

(八)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明珠大酒店餐饮分公司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污染食品案

2021年7月31日,察右后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电话举报,称在察右后旗某明珠大酒店宴会厅用餐后出现腹泻情况,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对宴会食品进行抽样送检并对留样柜食品进行封存。经检验,送检食品中均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经查,该餐饮公司未履行主体责任,未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度,未执行专间“五专”要求,导致致病性微生物污染食品问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察右后旗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92万元、没收违法食品13.5公斤、罚款人民币8万元的处罚决定。

(九)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五原县天吉泰镇某车行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案

2021年7月28日,巴彦淖尔市五原县市场监管局对天吉泰镇某车行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该车行发现待销的由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生产的雅迪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18辆,执法人员通过国家认监委认证监管平台查询,当事人销售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均在生产厂家获得“CCC”认证证书之前出厂销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五原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75万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处罚决定。

(十)锡林郭勒盟多伦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案

2021年3月27日,锡林郭勒盟多伦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及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滚动式”督导检查组对内蒙古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换热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多伦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处罚决定。

作者: 大文君

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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